邓雪梅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
来源:邓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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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某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某某自1998年3月至2009年2月在被告下属某某单位工作事实存在。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以书面形式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合同等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等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即从1990年3月计算至2014年12月。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主张解除和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合法,但事实上,被告已经单方解除了和原告间的事实劳动合同,故无需法院解除。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赔偿金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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