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雪梅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纠纷
来源:邓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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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被告系二原告之子,二原告于1998年在五常市牛家镇头屯村自建砖房一处,面积为96平方米。房屋建成后,二原告住在东屋,被告与其妻子住在西屋。被告在2014年9月强行将原告赶出所住房屋,不让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其侵占原告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建房屋,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从坐落于五常市牛家镇头屯村的砖瓦结构房屋(所有权证为五拉房权证牛字第00033090号)96.16平方米中迁出,将该房屋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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