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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邓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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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损可以得到全额理赔。


原告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220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13时许,案外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铲车),沿哈尔滨市道外区由北向南行驶至村里,刹车失灵,将停在乡村路东侧原告 所有的无号牌轿车撞损。201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支队太平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6月12日,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哈价鉴事字《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书》,结论为车牌照为 轿车损失价格为22203元。原告将该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但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907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原告的车损是由第三人徐某某所致,第三人负全责,实际侵权人明确,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徐某某承担,被告不同意在本次事故中进行代位求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索赔,并无不当,被告提出因第三人徐某某负全责,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答辩意见,原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弥补被保险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由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将应由保险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原告,排除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

裁判结果: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车辆损失维修费22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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