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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受伤可得保险理赔
来源:邓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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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与被告学校、被告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梅、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824.34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学校住宿生,2016年9月18日在校期间意外受伤,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膝外伤,住院治疗25天,共支付医疗费32319.34元,现已出院。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现原告索赔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学校上级主管机构 在被告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45万元,医疗费限额10万元,原告系被告学校学生,被告学校是教育机构,教育机构除投保校园方责任险外,还应投保学平险,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由学平险先行承担费用,之后才能按校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由校园方责任险替校方承担赔偿义务,但因该险种系商业险,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原告方需要证明校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本案遗漏承保学平险的保险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右膝外伤,韧带重建术后伴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2、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3、伤后1人护理3个月;4、营养期为2个月。

被告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45万元,医疗费限额1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231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2397元、残疾赔偿金4840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实际发生,法院调整)、鉴定费3600元;

上述事实有龙涤学校说明、诊断病例、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保险单、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分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的认知、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晨间跑步时突然受伤,被告学校在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护以及日常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 依照保险合同直接承担。考虑到原告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六年级学生,应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自身具有一定过错。综上,考虑本案的案情,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并兼顾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利益平衡的精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次要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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